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把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成为管理规范、设施先进、特色鲜明、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和法人
第二条 学院名称: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Guizhou Vocational Technology Institute(GZVTI)
第三条 学院地址:贵阳市八鸽岩路138号和金阳新区金西路西侧
第四条 学院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院院长为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校长担任,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工程技术、经贸、服务及文法类等职业应用型人才为主,同时兼顾中等职业教育,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为培养贵州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服务。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规模为:年招生1200—2000人,五年内在校生人数达5000人。
第五章 系、部设置和专业
第七条 学院建院初期新设机构: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含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信息技术系、机电技术系、建筑工程系、外语系、商贸旅游系。
调整合建的机构有:实验中心(实训中心)、图书馆、科研处(职业教育研究所)、网络中心、团委、保卫处、计财处、后勤处等。
已设专业:计算机应用与维护、电子商务、英语教育。
首批新设专业: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计、商务英语、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建筑工程技术。
建院3至5年后增设法律事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金融、保险、债券、数控技术、电气工程技术、物业管理等专业,专业总数24个左右。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院主要面向本省及西部省区招生,教育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体,招收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学制为2—3年;兼设五年制高职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和五年;并积极推行“弹性学制”、“学分制”,以及“定单式”、“模块式”等培养模式。
第七章 领导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与贵州广播电视大学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是省教育厅主管的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书记由中共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担任,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2、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3、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院长按党委的决策行使管理全院行政、教学、后勤等全面工作。院长有权提名副院长人选及聘任中层干部。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代表学院处理内外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由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效果,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 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以专任教师为主,兼任教师为辅,组建一支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五条 学院推行院务公开,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重大问题的审议,监督学院形状决策的执行情况,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为贵州省财政拨款,根据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其他渠道资金均纳入办学经费。
第十七条 学院财产系国有资产,学院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财政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的经费,以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
第十九条 实行财务工作院长负责制。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学院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由贵州省政府举办。
举办者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行政负责人。
2、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院的内部管理体制。
3、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学院行政、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依法保障学院行政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
5、举办者督促学院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长。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1、学院作为法定民事主体,依法办学,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部、系、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制定招生计划,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开展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3、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内部津贴分配方案。
4、学院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学院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后,经省教育厅同意,上报州省政府批准,以学院名义颁布,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可根据学院办学实际和发展情况进行修改,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议,提交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审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学院名义颁布,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贵州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