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管理、学生、后勤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
(四)讨论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并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
(五)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
(六)审议决定由学校召开的全系统分校校长、招生、教学考试、科研、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行政工作,听取各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七)制定和实施队伍建设规划,讨论人事、职称评定等问题。
(八)讨论决定筹措经费,编制并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讨论决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新增或调整预算项目;讨论决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大额度资金的调度和使用。
(九)讨论决定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现代化及信息化建设、设施设备采购、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及实施。
(十)讨论完善行政管理系统、设置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十一)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二)处理、决定日常行政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十三)讨论决定监察、审计等工作。
(十四)讨论合作办学、外事及对外合作交流等问题。
(十四)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问题。
(十五)讨论决定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审定。校长专题会议议题由分管副校长报校长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与会校领导,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会上临时动议的。
四、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也可以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出席,议题涉及党群内容的请分管校级领导出席,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校长确定。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由校长办公室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决定。议题确定之后,校长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内容提前一天告知与会校领导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按通知时间召开,出席、列席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应有专人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会议作出的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校长办公室应按规定做好会议纪要及分发和存档工作。
五、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正式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意见统一,会议作出相应决议;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不大,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对议题分歧较大,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会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下列情况可以复议:
1、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
2、办公会成员提议,并经校长同意的。
第十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秘密事项。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六、监督和落实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学校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督促、检查、指导各自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情况,抓紧落实,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分管副校长领导应积极协调解决在执行会议决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见新情况和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经研究同意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十八条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落实到位,不得互相推诿、敷衍塞责。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做好督办、查办工作,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黔电大校字﹝2009﹞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