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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张杰    发布时间:2015-06-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校务公开是加强学校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的重要途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校务,是指学校行政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校务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和一定的程序将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都应让教职工生参与和知晓;该向社会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在实施中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完善公开机制。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校务公开由学校行政主持,审计部门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五条校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六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内容

第七条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一)学校行政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 

(二)学校行政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校行政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和有关细则,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 

(四)学校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情况; 

(五)学校收费细则,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机关等;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行政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除应包括本细则的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行政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七)学校行政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 

(八)学校行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细则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学校绩效工资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一)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二)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三)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四)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五)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六)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七)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八)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九)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按上级有关细则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校务公开形式

第十条依据本细则公开的校务,学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专门的校务公开网页; 

(二)在学校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一条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校务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校务公开内容,学校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按细则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内容由拟公开部门按本细则的要求提出,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校长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依照本细则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校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学校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细则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细则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学校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开期限。 

第五章校务公开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校务公开由学校统一领导,成立贵州电大(贵州职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校务公开的协调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研究决定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校务公开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三)领导全校各部门二级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将公开事项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四)向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情况。并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和校园网信息发布栏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全校师生通报学校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第六章校务公开的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责任,纳入各部门和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纳入领导干部年底考核和届满工作考核的总体工作部署中,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十五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承担对推行校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校务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范围是否适当、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校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同时提出相应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不实施校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细则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校务或在校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全校各行政部门、各院(系、部)应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开制度、程序及措施,并向广大师生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黔电大﹝2012﹞34号文件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