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 教学事故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原则、范围、等级
第三条 认定涉事教学行为为教学事故,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客观影响原则
涉事教师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导致了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产生不良后果,该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二)主观过错原则
涉事教师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导致了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产生不良后果,同时涉事教师对该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该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一)课堂教学类;
(二)实践教学类;
(三)考试与成绩类;
(四)其它。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教学事故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言论;在教学过程中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2.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10课时(含10学时)以上。
3.教师随意删减由分校、二级学院(部)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的课程大纲、授课计划,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预期课程教学任务不足授课计划的70%(含70%)。
(二)实践教学类
4.在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或擅自离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
5.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教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考试与成绩类
6.教师在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露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7.教师因命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30%(含30%)以上试题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卷面成绩达30分(含30分)以上。
9.因监考教师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考生试题答题50%以上(含50%)雷同等情况。
10.教师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四)其它
11.教师未报备教务处私自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
12.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6至9课时(含6课时、9课时)。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80%(含80%)。
3.教师酒后上课。
4.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及以上(含20分钟)。
(二)实践教学类
5.在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安全事故。
6.教师因操作准备失误致使实验、实践操作无法进行或延迟达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7.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带队教师擅离工作岗位,造成较严重后果。
(三)考试与成绩类
8.因工作疏忽无意造成命题、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
9.因命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20%(含20%)以上的试题严重出错,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80%以上(含80%)的学生在考试过程的一半时间内结束考试。
10.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降低考生卷面成绩21—29分(含21分、29分)。
11.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造成40%以上(含40%)考生作弊或考生答题内容雷同等情况。
12.监考迟到45分钟以上(监考时间从当次考试要求监考教师签到时间计算,含45分钟),中途离岗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监考迟到或中途离岗被通报三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者(含两次)。
13.教师在学生成绩等方面弄虚作假。
(四)其它
14.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教师私自改变任教课程或改用教材。
15.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严重事件。
第八条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教师未经批准一学期累计缺课5课时以内(含5课时)。
2.教师未经批准,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授课计划的90%(含90%)。
3.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19分钟以内(含19分钟)。
4.未经学生所在分校、二级学院(部)同意并报备教务处,不按教学计划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改变教学内容。
5.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纸质或电子教案。
6.教师一个学期内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7.教师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课。
8.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其他活动。
9.教师上课穿背心、拖鞋等有失教师风范的行为,或上课时用不文明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
10.教师上课使用手机接听或拨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11.一学期70%以上(含70%)学生评课代表对课程辅导教师教学评价低于60分(不含60分),经质量办组织专家听课核实确认存在严重教学质量问题者。
(二)实践教学类
12.教师擅自缩短实习时间或擅自更改实习内容、实习地点。
13.教师因操作准备失误致使实验、实践操作无法进行或延迟达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14.教师未根据学院现有教学设备及材料认真准备实验、实践课程,而严重影响实践教学。
15.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带队教师擅离工作岗位,造成一般后果。
(三)考试与成绩类
16.教师因命题不认真,考试试卷中有10%以上(含10%)的试题严重出错,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50%以上(含50%)的学生在考试过程的一半时间内结束考试。
17.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降低考生考试卷面成绩10-20分(含10分、20分),或随意更改上报后的学生成绩。
18.因监考教师不负责任,造成30%以上(含30%)考生作弊或考生答题雷同等情况。
19.教师监考迟到25分钟以上(监考时间从当次考试要求监考教师签到时间计算,含25分钟),中途离岗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监考迟到或中途离岗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四)其它
20.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21.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较为严重事件。
第九条 下列情节之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课堂教学类
1.教师调课(含公差调课)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10分钟(含5分钟、10分钟)或一学期累计2次以上(含2次)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一学期50%以上至70%以下(含50%,不含70%)学生评课代表对课程辅导教师教学评价低于60分(不含60分),经质量办组织专家听课核实确认存在较为严重教学质量问题者。
(二)实践教学类
4.教师因操作准备失误致使实验、实践操作延迟达10-19分钟(含10分钟、19分钟)。
(三)考试与成绩类
5.教师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实习任务书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6.教师在监考时说闲话、接听或拨打手机、玩电子游戏、看书报及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7.监考教师发现考生作弊,隐瞒不报。
8.教师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监考时间从当次考试要求监考教师签到时间计算,含5分钟),中途离岗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9.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阅卷、报送成绩及有关材料;未在教务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或成绩录入错误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等情况。
10.教师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套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11.监考教师结束考试后收回的试卷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漏订试卷。
12.教师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请人代监考、评卷、登分等考务相关工作。
(四)其它
13.教师在教学工作量填报中未按实际情况进行数据填报,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经教务处核实后,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4.因主观原因,教师未按时完成学校、部门及学院安排的任务。
15.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受理、调查、认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在教学过程中,学校任何分校、部门、任何师生员工发现教师涉嫌本办法所列事故行为,均可提出书面投诉意见,并可在投诉意见上署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教务处有权要求涉事教师所在分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也可由分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意见后5个日历日内受理投诉,并向涉事教师所在分校、部门出具教学事故受理通知书,同时受理通知书应交由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
教学事故受理分校、部门应在受理教学事故后2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报教务处备案。如果教务处认为调查组组成不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可以要求即时更换。
调查组由3名公道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教师组成。调查组应该本着对学校、对教师负责的精神,独立认真调查核实涉事教师的相关行为。调查组可以对相关文件进行查询,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相关部门、人员应该予以积极配合。调查组调查工作期间不受外来不当影响,但应该听取涉事教师申辩。
调查组应该在组成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调查,如果事件复杂的经教务处同意可以再延长7个日历日,遇特殊情况可报主管校长延长调查期限。在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应该在3日内向受理分校、部门提交对该事件的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明确描述调查过程、经过核实的事实,以及该事件的不良影响以及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申辩,最后由全体成员签名。调查组不因相应的调查行为和调查报告遭受任何不利后果,但是应对调查过程中所了解的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学校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如果教务处在进行教务管理及运行过程中发现涉事教师相应不当行为的,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各分校、二级学院(部)在收到教务处转教学事故受理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部门党政联席会,在听取涉事教师的陈述后做出初步的教学事故认定,提交教务处审批,并附具相应的调查报告和涉事教师的申辩和意见,教务处将据实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并进行公示。
2.教务处在收到分校、二级学院(部)的初步认定意见后,应该在7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核并听取涉事教师的意见,提出正式处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日历日。
3.公示期内,任何人对教务处的正式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教务处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审查。若有关分校、部门提出异议的,教务处必须对该认定进行再次审查,在听取相关意见后,重新进行认定。异议成立的,教务处负责变更处理意见,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4.公示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教务处将该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审批后,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加盖学校公章并同时送达涉事教师和教师所在分校、部门与人事处,该处理决定即时生效执行。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措施
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的按1个三级教学事故认定;一年内造成2个三级教学事故的按1个二级教学事故认定;造成3个三级教学事故的或1个三级教学事故和1个二级教学事故的或2个二级教学事故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1.三级教学事故,相关责任人在事故当年不能参加评优,处理结果在全校通报。
2.二级教学事故,相关责任人在事故当年不能参加评优、晋升职务与职称。
3.一级教学事故,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4.一级教学事故中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6.凡个人或部门被认定教学事故(含通报批评)的,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等级经济处罚。
7.教务处、各分校、二级学院(部)、调查组对教学事故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8.涉事教师如果对已经生效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学校校长办公会如果认为已经生效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确有不妥,可以重新组成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的工作规则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如无必要,校长办公会可直接做出裁定。
9.学校以前制订的其它规章制度若有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后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修订前已经认定并处理完毕的教学事故,不受本次修订的影响。
附件2.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
附件3.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
附件2: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调查认定处理表
编号:
事故责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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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校 、学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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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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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调 查 内 容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
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引起的后果、影响 |
引发事故的原因 |
责任人部门调查认定处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学主管部门认定处理结果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校长审批 意见 |
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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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本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处理,并将此表交回教务处。
2.附事故责任人、当事人的相关书面材料。
附件3: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
编号:
分校、学院(部)老师:
您于年月日在教学活动中,违反了《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调查认定,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特下发此通知单,望引以为戒,杜绝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的再次发生!
教务处
年月日
备注:本单一式四份,教务处、人事处、教学部门及本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