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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报账指南

作者:杨再才    发布时间:2014-05-22 浏览次数: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因单据内容不全、报销手续不齐等原因给您带来诸多不便,特制定本指南。

 一、各部门或项目各项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由本部门或项目人员到计财处办理,报销业务不得由外单位人员直接到计财处进行经费支取。

 二、各部门或项目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所取得或者填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原始凭证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包括税务部门印制的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专用章的收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专业票据(如火车票、飞机票、邮局票据等)及自制的符合要求的劳务报酬签收表等。发票或收据的接受单位名称,按年初下发的部门经费预算安排(经费预算在贵州电大的必须开“贵州广播电视大学”,经费预算在贵州职院的必须开“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不能混淆,互相替代使用)。单位名称必须是完整、正确的单位全称如:“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或者“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不得在其后加写具体院、处等的名称,也不能用“省电大”、“贵州电大”、“贵州职院”等简写代替),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仅盖有单位公章的票据无效,不予报销)。

    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购物发票必须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四者缺一不可。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实验材料、书等需提供开票单位出具加盖印章的明细单或购物小票作为附件;对笼统的以办公用品、实验材料、书及代号等冠名的发票,一律不予受理报销。

    3、原始凭证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名;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还须有验收证明;原始凭证内容为餐费等时须填写招待事由和客人单位及单位公函。签名必须为本人的真实签名,不得代签。签名人对所签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缺少签名的票据,经办人员应拿回原单位补签。

    4、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不得涂改和挖补。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5、原则上当年发票应在12月25日之前报销。

     6、原始凭证上所有签字不得用圆珠笔或红色笔,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写。

三、各部门或项目经办人员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应按项目分类进行整理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单”、“费用报销审批单”、“车辆运行费用报销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审批单”、“科研经费报销审批单”等,注明各类经济事项的金额、发票张数、合计数以及经办人名字。对零散的原始凭证应粘贴在计财处统一印制的粘贴单上。粘贴单据时须从右至左依次相错粘贴在粘贴单上,所有粘贴的原始单据其上下左右不得超出粘贴单边缘。

    四、各部门或项目经办人员在到计财处报账前,须将所有原始单据按规定程序,办理各级领。字审批手续。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得报销。

五、具体业务经办注意事项

    1、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写计财处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表。差旅费报销表上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填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事由及时间等。出差所发生的火车票、飞机票、轮船票以及长途汽车票等,按照时间和地点在第一栏“车船费”中填列;所发生的住宿费,在“住宿费”一栏中填列;发生在出差目的地以及前往火车站、机场的交通费用,以及所发生的订票费、保险费、会议费等按类别逐一将金额单独填列一栏。

外出开会者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或文件。不符合乘坐飞机和软卧者,乘坐飞机票或软卧车票,须报校领导签字批准。

    2、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的事项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等),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等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一般设备,文物及图书等。

    3、各部门或项目报销各类酬金、评卷、监考、课酬等,均须编制发放名单,注明领款人姓名并经领款人本人签收(不得由同一人为所有人代签代领)。

六、借款须先写好借款报告,并按规定办理领导审批手续。然后填写计财处统一印制的一式三联借款审批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审批单第一联交财务办理借款手续,二三联经办人留存冲账时使用。办理冲账手续需有借款审批单二三联,借款报告复印件,冲账原始单据。冲账手续办理完毕,第三联由经办会计签字后交还借款经办人本人留存,借款人应妥善保管。

七、依据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以及单位之间资金往来的,一律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支票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经办人若不慎遗失支票,应立即办理银行挂失手续,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八、预开收据:上级部门或项目协作单位的项目拨款,若需收款单位先出具财务收据时,项目管理部门应指定经办人,持部门证明(注明内容、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到计财处办理有关手续,经办人负责将款项拨回或退回原收据。计财处应在款项收到或原收据退回时进行登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