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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张明飞    发布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我院本着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综合性人才的办学宗旨,组织参加各级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提高我院师生职业能力,使人才培养工作主动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推进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评价专业教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提升学院知名度的重要途径,是学院各系(部)教学工作的组成部份。为鼓励学院师生积极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好成绩,使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与奖励办法。

  一、竞赛级别的确定

  1、国家级

  国家一级:国家各教育、行业主管部(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比赛;

国家二级:国家各教育、行业主管部委下属机构、国家一级学(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比赛;

  2、省级

  省级一级:省政府各厅局(委)、国家二级学(协)会及其他组织、省总工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省性比赛;

省级二级:各厅局(委)下属机构、省级学(协)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比赛。

  3、校级:由学院组织的全校性比赛。

  竞赛的级别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依据。

  二、教师以学院的名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及教师指导工作量核算

  1、获得国家一级团体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单项(个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指导学生参赛工作量按项目核算30学时。

  2、获得国家二级团体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800元;单项(个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指导学生参赛工作量按项目核算25学时。

  3、获得省级一级,团体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单项(个人)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指导学生参赛工作量按项目核算20学时。

  4、获得省级二级团体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单项(个人)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指导学生参赛工作量按项目核算15学时。

  5、获得学院组织的全院性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单项(个人)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指导学生参赛工作量按项目核算10学时。

  三、学生以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竞赛获奖的奖励

 (一)奖金

 1、获得国家一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800元,三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500元;

 2、获得国家二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800元,二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600元,三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400元;

 3、获得省级一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500元,二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300元,三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200元;

 4、获得省级二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300元,二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200元,三等奖的每生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学分与课程成绩认定

  1、代表学校参加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按4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并可冲抵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国家三级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按2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并可冲抵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

  3、代表学校参加国家一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其本学期所修课程成绩分别按15、12、10分予以加分,加分后考试课程的单科成绩最低分为90分,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优秀;需停课集训的,参赛选手在竞赛当学期的课程成绩,经所在系(部)审核向教务处申报,考试课程最低按90分核计,考查课程的最低成绩按“优秀”核计。

 4、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国家二、三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其本学期所修课程成绩分别按10、8、6分予以加分,加分后考试课程的单科成绩最低分为80分,考查课程的最高成绩为优秀;需停课集训的,参赛选手在竞赛当学期的课程成绩,经所在系(部)审核向教务处申报,考试课程最低按80分核计,考查课程的最低成绩按“良好”核计。

 四、参加竞赛的申报与批准

  1、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职能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2、教务处依据学院的统一布署,代表学院向各系(部)下达参加或承办各级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的教学任务,各系(部)应做好参加或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

  3、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应有助于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各系(部)专业应以职业技能竞赛为平台,主动适应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将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融入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

  4、根据教学需要,由各系(部)专业直接参加或承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各系(部)于决定参加或承办前向教务处申报,经教务处审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各系(部)负责技能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和参赛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未经教务处审定,学院领导批准的项目,其经费由各系部负责,不按本规定实施奖励。

  5、学院设立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竞赛开支。竞赛的组织方案及有关费用开支(包括:指导教师数、指导费用、比赛费用、及训练、比赛时间等)计划由系(部)申报、教务处、院领导审批实施。费用报销的程序是系(部)——教务处——院领导——财务。竞赛训练所需的公共仪器设备、易耗材由实训中心调剂。

  五、奖励的实施与审批

  1、经审定批准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本规定实施奖励,奖项额按最高级别计发,不重复奖励,并填写《贵州职院技术学院技能大赛奖励申报表(附件1)》。

  2、学生以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奖金发放,由各系(部)造册申报,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学生管理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在学生管理“基金”中开支。

  3、学生以学院的名义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学分和课程成绩核定,由各系(部)申报,经教务处审定后,予以认定,记入学业成绩。

  4、教师以学院的名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励,按本规定在每个项目组给予的教学工作量和奖金总额内,由各系(部)按项目组落实具体的人员及奖励的数额造册申报,教学工作量经教务处审定后直接记入教师在竞赛当学期的教学工作量,奖金经教务处审定后,由财务处在学院设立的专项资金中开支。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